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 (02114181 詹惠雯)


報告主題:安樂死
說明:
現今的醫療科技進步使得國人平均壽命延長,因受傷或是疾病都有相當程度的醫療可以照料及治療。然而,醫療團隊試圖診救病患時可能採行如切管等以人工方式延長其生命的方法,卻造成病患必須依賴醫療機器維持其生命,而喪失了其生命的尊嚴及品質。我國現行對於生命權是採行保護主義,以自然人維護及維持其生命法益作為主要權利保障,在生命權的支配上僅是有限的支配權。

在規範安樂死的制度上所採行的相關法律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即為消極安樂死的手段,針對病末或是已無法治癒且在死亡的過程上的病人得以經其或是其親屬的同意而不實施積極的醫療以維持其生命;在積極安樂死的手段上則有〈加工自殺〉的法條加以防範,相關的〈醫師法〉及〈醫療法〉規範了在治療病患時不得未盡全力救治等。

個人作為生命權的主體,其生命的價值卻由法律來加以認定;雖我國目前對自殺並沒有處罰,但是在享有生命權的主體的選擇上,卻無法透過其他方法(如接受積極安樂死)而實踐死亡。法律的權力規範,規訓了生命主體,也透過層層的立法在醫療、醫生、社會中規範著我們的選擇。本文試圖以生命權的內涵以及我國法律對於生命權、死亡權的相關定義及規範,討論安樂死以及安樂死在臺灣是否能有條件的合法化。‎
大綱
一、安樂死
.安樂死的定義
二、生命權與我國法律
.在我國法律是如何定義生命權以及自我決定概念的界線
.積極安樂死與生存權的保護主義如何可能
三、權力視角
1.  死亡權利
2.  加工自殺與安樂死
四、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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