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初稿 (02114181 詹惠雯)

關鍵字: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身體的痛苦、規範、醫療

題目:〈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展示的權力關係

論題:當身體的痛苦被置於社會中,它是個體的感受還是需受規訓的客體?

摘要:
 「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是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第一條,提供了病人對於在安寧緩和醫療、人工急救的行為、維生醫療的使用與否的抉擇權利,條文接續著明訂出關於意願書的簽署、相關待理人的規範,在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的必要條件等等。對於病人的身體及心靈之痛苦的紓解,不再僅是醫病間的治療行為,而是在這個痛苦之上建構出許多規範加以回應之,身體的痛苦被置於一串醫療行為的最終目標,它不能輕易地被處置,醫病身分成為了需要規訓才能進入身體痛苦的關係。本文試圖透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權力關係,它在個體、社會以至於國家中的價值抉擇為何,而身體的痛苦受治療的過程,又是如何被建構成為一個需加以規訓的對象?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內涵
一、病人的權利義務
二、醫生、家屬的權利義務
三、結語─誰處置了身體的痛苦

叁、法建構的社會
一、疾病是社會的偏差統計?
二、被規訓而建構的醫生的知識及技術
三、結語─社會對醫病的期待及規範行為?

肆、醫療的實踐
一、對身體痛苦的控制
二、醫療行為的主導權
三、結語─醫療體系中的權力關係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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