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由代理孕母議題論品管的生殖能力如何促成國家規訓
論題:國家介入代理孕母制度的正當性為何
關鍵詞:代理孕母、社會生產力、身體規訓
摘要:
由人工生殖法草案之案由「鑒於部份婦女因先天性無子宮、因病切除子宮或罹患重大病症不適合懷孕生產,亟欲尋求人工生殖醫療途徑彌補遺憾」,可發現其中「彌補遺憾」之說詞,使得無懷孕能力在法律之下被視為一種缺失,而為解決不孕婦女此「生產力之缺陷」,國家乃將「生殖」之分工予以代理孕母為之,以補足國家之產能。此外,在法草案中更明確地指出國家對於生殖之控管,如限定胚胎植入之數量、代理孕母之條件,限制了代理孕母及委託者的身體心理條件。然而,國家何以有控管代理孕母和將代理孕母分層管理之正當性?筆者欲藉傅柯之權力觀,探究在新資本累積方式出現後,國家如何透過細微的規訓,掌控共同體的生產力,以確保國家達到最高效能。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人工生殖法的條件限制
(一)服務對象
(二)代理孕母的資格審查
(三)律師、醫師、心理師之專業諮詢
(四)胚胎植入數量
(五)小結
二、規訓的建構
(一)醫療環境
(二)社會生產效能
(三)小結
三、母職與生產效能
(一)子宮作為生殖的工具
(二)付費的標準
(三)生產的安全性
(四)小結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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