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2(03114125許芷敏)

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由代理孕母議題論品管的生殖能力如何促成國家規訓

論題:國家介入代理孕母制度的正當性為何

關鍵詞:代理孕母、社會生產力、身體規訓

摘要:
由人工生殖法草案之案由「鑒於部份婦女因先天性無子宮、因病切除子宮或罹患重大病症不適合懷孕生產,亟欲尋求人工生殖醫療途徑彌補遺憾」,可發現其中「彌補遺憾」之說詞,使得無懷孕能力在法律之下被視為一種缺失,而為解決不孕婦女此「生產力之缺陷」,國家乃將「生殖」之分工予以代理孕母為之,以補足國家之產能。此外,在法草案中更明確地指出國家對於生殖之控管,如限定胚胎植入之數量、代理孕母之條件,限制了代理孕母及委託者的身體心理條件。然而,國家何以有控管代理孕母和將代理孕母分層管理之正當性?筆者欲藉傅柯之權力觀,探究在新資本累積方式出現後,國家如何透過細微的規訓,掌控共同體的生產力,以確保國家達到最高效能。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人工生殖法的條件限制
()服務對象
()代理孕母的資格審查
      ()律師、醫師、心理師之專業諮詢
()胚胎植入數量
()小結
二、規訓的建構
()醫療環境
()社會生產效能
()小結
三、母職與生產效能
()子宮作為生殖的工具
()付費的標準
()生產的安全性
()小結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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