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初稿 (02114112 覃道智)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人工生殖法》有無修法的必要

論題:人工生殖該不該有所限制?

摘要:
繁衍後代作為生物的本能,生育於1968年聯合國人權會議被定為一種基本人權,而隨著科技的發展,不論是因著生理疾病無法成孕的夫妻、同性戀的或是單親的家庭,更甚至未婚的單身人士,都有了孕育下一代的可能。但是我國目前的人工生殖法限定只有不孕的夫妻可以使用人工生殖來作為孕育下一代的方式,條件可謂非常嚴苛,為何國家權力需要如此的限制一項基本人權?為何因為父母的身分和傳統社會中的父母有所不同,便只有不孕的夫妻可以使用人工生殖的方式產生有血緣的後代?自立法以來,《人工生殖法》即有出現爭議,也有修法的相關討論,本文想要討論我國《人工生殖法》對於可適用對象的限制是否有其必要。

篇章目錄:
一.  前言
二.  我國現狀,僅少數族群受益
1.         《人工生殖法》— 是輔助方案而非管道
2.         適用對象以及不適用對象如何界定
3.         小結
三.  適用者的爭議
1.         生育的權力被侵犯、對不孕者的歧視
2.         治療不孕還是創造生命
3.         小結
四.  嚴格規範的必要性為何
1.         華人傳統社會對於家庭的定義
2.         對親生子女的追求
3.         小結
五.  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不孕、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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