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尚未合法的處方箋
論題:現行法規對於安樂死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摘要:
我國現行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行為主體的身份認定須通過醫師的嚴格診斷,簽署意願書時,也須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種種限制看似保護行為主體,然在第八條以下開始對醫師之行為訂定相關規範及懲處,又彷彿醫師才是現行法規所欲保衛之人,此外,安寧療護由人民所繳納之全民健保費用給付,可見行為主體以外之第三人也共同承擔以維持正常運作的秩序,因此筆者欲探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制定之於行為主體與社會的關係。
篇章目錄:
- 前言
- 消極的界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規範對象的限制
- 家屬與醫療團隊專業建議間的衝突
- 結語
- 行為主體與安樂死的關係
- 行為主體之需求
- 受專業第三人診斷之牽制
- 結語
- 社會與安樂死的關係
- 醫師之行為須受法之規範
- 健保給付的安寧療護
- 結語
- 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安寧療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全民健保、專業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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