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初稿(03114238 林俐穎)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尚未合法的處方箋

論題:現行法規對於安樂死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摘要:
我國現行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行為主體的身份認定須通過醫師的嚴格診斷,簽署意願書時,也須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種種限制看似保護行為主體,然在第八條以下開始對醫師之行為訂定相關規範及懲處,又彷彿醫師才是現行法規所欲保衛之人,此外,安寧療護由人民所繳納之全民健保費用給付,可見行為主體以外之第三人也共同承擔以維持正常運作的秩序,因此筆者欲探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制定之於行為主體與社會的關係。

篇章目錄
  1. 前言
  2. 消極的界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1. 規範對象的限制
    2. 家屬與醫療團隊專業建議間的衝突
    3. 結語
  3. 行為主體與安樂死的關係
    1. 行為主體之需求
    2. 受專業第三人診斷之牽制
    3. 結語
  4. 社會與安樂死的關係
    1. 醫師之行為須受法之規範
    2. 健保給付的安寧療護
    3. 結語
  5. 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安寧療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全民健保、專業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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