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學期大綱修改(03114123呂愷欣)

題目:於《人工生殖法》下,論親生子女之擁有

論題:倘若基於提高出生率一點,那麼是否可以排除《人工生殖法》之有限的適用對象,使眾人皆擁有親生子女呢?

摘要:

  1. 我國《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得以藉由後天技術之協助,擁有其親生子女。不過,並非眾人皆可以藉此方式擁有其親生子女,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人工生殖法》之規範者皆不適用。然而,若是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意願,進而將有助於出生率之提升,而改變現今人口結構,那為何《人工生殖法》仍要排除這些人呢?
  2. 基於上述所言,筆者欲先闡述因《人工生殖法》之制定,而使得哪些人能夠以及哪些人無法藉由後天協助,擁有其親生子女。並且,闡述為何眾人皆應擁有其親子女,以及回應『使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可能受到的質疑,使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之理由更為充分。


大綱:
壹、前言-親生子女之擁有
貳、擁有親生子女之後天滿足-《人工生殖法》之制定
        一、《人工生殖法》所適用的對象
        二、受《人工生殖法》所排除之對象
        三、小結
參、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之因
        一、血緣延續之慾望
        二、有助出生率之提升
肆、質疑: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
        一、眾人血緣延續之必要性
        二、《人工生殖法》之制定原意
        三、眾人擁有親生子女條件之具備
伍、回應:眾人皆應擁有親生子女之質疑
        一、眾人血緣延續之益處
        二、相關制度措施之協助
陸、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法、親生子女、出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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