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6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03114238 林俐穎)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尚未合法的處方箋

論題:現行法規對於安樂死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摘要:
台灣現階段訂立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屬消極安樂死的範疇,又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三項中可知該末期病人無簽署意願書且陷入無意識狀態時,是否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由其最近親屬或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決定,於此,無簽署安寧緩和案願書之病人對於生命的掌握權即交付予他人手上,然而這樣的代理行為是否能使當事人受到保護?其代理人所做的決定是否會受健保給付涵蓋範圍的影響?

大綱:
  1. 前言
  2. 消極的界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1. 規範對象的限制
    2. 家屬與醫療團隊專業建議間的衝突
    3. 結語
  3. 行為主體與安樂死的關係
    1. 對於生命權的掌握
    2. 行為主體之需求
    3. 結語
  4. 社會與安樂死的關係
    1. 安寧療護病房
    2. 健保給付產生之阻力
    3. 結語
  5. 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安寧療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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