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題:健康權或隱私權?
題目:論身體隱私權失權―以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為例
摘要:
國家為維護國民健康,推行相關衛生醫療及福利制度,使人民享有健康權。然而,此些法律條文卻未著眼於個人的觀點,並且在強制冠上的公共福利之名前,人之人格、身體、自由等權總顯得特別消極。本文試圖藉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及其他相關條文的探討,呈現個人的身體被依體適能常模通過與否歸類與調整,遂喪失隱私權成為有利於社會之生產力。本文認為,健康是隱私權,個人的身體健康不應受到強制,因此將檢定未通過之輔導課程或體適能加強班改為自行選擇是否參加亦是本文的關懷。
關鍵字:國民健康、健康權、體適能檢測、隱私權、生產力
壹、前言
貳、國民健康
一、國民的健康和不健康
二、治療,恢復健康
三、預防性健康照護
四、病歷與病例
參、國民體適能檢測
一、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二、體適能常模
三、指導員和檢測器
四、健康體育護照與體適能促進具體措施
肆、以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為例
一、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
二、檢定項目與通過標準
三、學生體適能獎勵
四、輔導課程
伍、隱私權:人格人,生產力?
一、誰是人格人?
二、身體、健康與自由
三、何謂勞動人口?
四、身體體能與社會勞動力、生產力
陸、結論
附一、人不應被視為潛在的病例、病歷或勞動人口
附二、自行選擇參加輔導課程和體適能加強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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