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題(Problem):身心障礙者與社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優先保障誰?
- 我國於民國69年通過「殘障福利法」,歷時35年的十八次修正,轉變為現今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法條內容依每次修正逐漸細分,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分類、劃分各主管機關所應負之責任,甚至於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方式及層面詳以描述歸納。
- 除此之外,法條中還新增了許多主管機關所應主動採取的——身心障礙病症追蹤及預防措施,在本於其「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下,筆者欲透過國家法律的訂立探究——國家在聲稱進行一切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的同時,其所考量的優先是否仍是社會的保衛而非身心障礙者?
一、前言
二、正文
壹、
標籤化的身心障礙者
第一節 醫生——標籤賦予者
第二節 國家眼中的身心障礙者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對自身的定義
小結 身心障礙者的社會角色
貳、「 福利保障」作為社會保衛的手段
第一節
法律規範下的福利保障
第二節
獲得保障的代價
小結 條件交換後的被制約
參、
保障以外的監視
第一節 身份的時效性
第二節 潛在的身心障礙者
第三節
身心病症的阻絕
小結 篩選後的身心正常
結論:國家透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提供身心障礙者保障的手段,達成保衛社會的優先目標。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正常、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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