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03114110 顏孟涵)

題目(Topic):身心正常
論題(Problem):身心障礙者與社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優先保障誰?
摘要:
  • 我國於民國69年通過「殘障福利法」,歷時35年的十八次修正,轉變為現今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其法條內容依每次修正逐漸細分,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分類、劃分各主管機關所應負之責任,甚至於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方式及層面詳以描述歸納。
  • 除此之外,法條中還新增了許多主管機關所應主動採取的——身心障礙病症追蹤及預防措施,在本於其「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之立法目的下,筆者欲透過國家法律的訂立探究——國家在聲稱進行一切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社會參與的同時,其所考量的優先是否仍是社會的保衛而非身心障礙者?
篇章目錄:

一、前言
二、正文
壹、 標籤化的身心障礙者


    第一節            醫生——標籤賦予者
    第二節            國家眼中的身心障礙者
    第三節            身心障礙者對自身的定義
    小結    身心障礙者的社會角色
貳、「 福利保障」作為社會保衛的手段


    第一節      法律規範下的福利保障
    第二節      獲得保障的代價
    小結    條件交換後的被制約
參、 保障以外的監視

    第一節      身份的時效性

    第二節      潛在的身心障礙者
    第三節      身心病症的阻絕
    小結    篩選後的身心正常
結論:國家透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提供身心障礙者保障的手段,達成保衛社會的優先目標。

關鍵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正常、社會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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