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學期大綱初稿(03114258 許沐恩)

主題:代理孕母
題目:代理孕母的道德考量
論題:為何有償代孕就是物化而性交易或者體壇協議就不是物化?

摘要:
代孕的有償或無償是一個究竟要怎麼看待代孕的道德論點或說是一個基準可以討論的點。而我國法規規定代孕要無償無非是要避免「物化」女性的可能。而物化女性也一直是女權團體提出來希望社會不要這樣看待女性。但我想問的是,資本社會早就是一個商品化一切的社會,這跟父權一點關係也沒有。而且物化真實的意思是指,客體化或對象化,也就是人一出社會所具備的一種能力,就是使自己成為可被控制、操弄、改變、生產的產品。所以物化真的是貶義詞嗎?而社會只有在物化女性嗎?而當代孕套上物化真的是適當或是說可以成為否定的論點嗎?物化在性關係上被應用首先被Nussbaum提出,然後所闡述意涵和現今已截然不同。而性所產生的血緣、懷胎到扶養,所謂母親的職分的不可破鏈結正在被打破,我覺得才是問題的根本,也才是道德該思量的點。也就是,血親迷失是否為真正在這議題上該批判的對象。

壹、前言
貳、正文
    一、我國法律
        (一)無償代孕
        (二)無償代孕背後的道德論點
    二、物化
        (一)定義物化與資本社會的關係
        (二)被扭曲的物化
        (三)物化與性的關聯
                   a.Martha Nussbaum的論述
                   b.性交易
                   c.性所產生的家庭關係
    三、母親
        (一)血緣、懷胎與扶養的鏈結
        (二)血親迷失
    四、小結
        a.總結無償代孕的邏輯
        b.人商品化的道德考量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學期大綱修正 (03114126 許芷敏)

  • 主題:代理孕母
  • 題目: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
  • 論題:國家何以限制代理孕母為無償收費
  • 關鍵字:代理孕母、母職、國家生產力
  • 摘要
人工生殖法草案第八條第四項明訂,代理孕母應為無償,受術夫妻只須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立案之由乃將代孕視為「一種利他助人的行為,也可消弭物化之疑慮」,由此觀察,國家限制生殖成為一項工作,而不給予孕母收受工資之權益。然而,何以生殖不得作為一項給付勞動,僅醫療體系得以獲利,懷孕卻成為一種無償報酬。於此,筆者發現草案之間的矛盾,一方面要求代理孕母必須經過層層的品管(8條、第12),一方面卻又以避免「物化」女性為由,而禁止代理孕母收費,如此實質上「物化」女性,又禁止其獲一定報酬的矛盾,顯示了國家對於孕母的分裂認識。對此,筆者欲著找出其中矛盾之因,論證國家對於母職的價值立場。

  •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正文
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代理孕母
()利他助人的無償收費限制
()品管的檢查機制
()物化與無償之矛盾
()小結
二、母性與工作
()女性生產勞動之價值
()無私、利他的母性
()母性作為天職
()小結
三、孕母的權力關係
()醫療體系
()父權主義的工作型態
()國家生產力
()小結

參、結論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初稿(05881202 李煜梅)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從安樂死看自我治理的新形態社會控制
論題:自我規訓如何通過死亡觀控制自身之生產性並內化於社會慣行中
關鍵詞:安樂死、自我治理、刑法父權主義、完美原則、死亡污名化
摘要:本文的目的,在於從傅柯權力觀的角度,透過法律對生命法益處分權的限制,展示安樂死背後社會對於死亡的認知是如何規訓個體,從而實現自我管制和自我生產,使「現代性」社會成為一個內在參照的系統。同時借由分析刑法所體現的父權主義來展示「僅主權者有權奪去人之性命」這一現實,說明國家和人民之間的關係,進一步論證「理性」等概念對人民行為的影響和控制。在討論完「法最關心的問題之後」,進一步引申到對於人作為一個「非工具」的個體的思考。個體的形象與群體的關係為何?法之核心價值今後發展的方向?借此勾勒出與以往理解不太一樣的面貌,提供反省的契機。


章目錄:
第一章、前言(問題的提出)
第二章、自殺與加工自殺
   第一節、自殺除罪化
   第二節、加工自殺罪背後的父權主義
   第三節、小結
第三章、醫師的財產
   第一節、死亡污名化--對死亡的恐懼
   第二節、權力的轉移
   第三節、對醫師的保護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殺生為維生
   第一節、取得合法死亡之程序
   第二節、法的教導
   第三節、小結
第五章、結論(「人非工具」的價值&法之核心價值今後發展的方向)

學期報告初稿 (02114112 覃道智)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人工生殖法》有無修法的必要

論題:人工生殖該不該有所限制?

摘要:
繁衍後代作為生物的本能,生育於1968年聯合國人權會議被定為一種基本人權,而隨著科技的發展,不論是因著生理疾病無法成孕的夫妻、同性戀的或是單親的家庭,更甚至未婚的單身人士,都有了孕育下一代的可能。但是我國目前的人工生殖法限定只有不孕的夫妻可以使用人工生殖來作為孕育下一代的方式,條件可謂非常嚴苛,為何國家權力需要如此的限制一項基本人權?為何因為父母的身分和傳統社會中的父母有所不同,便只有不孕的夫妻可以使用人工生殖的方式產生有血緣的後代?自立法以來,《人工生殖法》即有出現爭議,也有修法的相關討論,本文想要討論我國《人工生殖法》對於可適用對象的限制是否有其必要。

篇章目錄:
一.  前言
二.  我國現狀,僅少數族群受益
1.         《人工生殖法》— 是輔助方案而非管道
2.         適用對象以及不適用對象如何界定
3.         小結
三.  適用者的爭議
1.         生育的權力被侵犯、對不孕者的歧視
2.         治療不孕還是創造生命
3.         小結
四.  嚴格規範的必要性為何
1.         華人傳統社會對於家庭的定義
2.         對親生子女的追求
3.         小結
五.  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不孕、親生子女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 (03114281 李岱紜)

  • 主題:國民健康
  • 題目:從《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草案》(蔣乃辛、呂玉玲版) 的推行來談飲食自由
  • 論題:以健康為名限制飲食選擇是否侵犯個人飲食自由?
  • 說明:為培養國民健康飲食的觀念,降低肥胖引發相關疾病的機率,台灣衛福部近年推動《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的草案中,第十四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校園不得販賣高熱量、高脂肪、高鈉、高糖及其他有害健康之食品、飲料;其限制販售之範圍,依國民飲食及營養建議攝取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主管機關定之。」意將所謂的「垃圾食物」隔絕在校園(及附近)之外,避免尚未對健康飲食有選擇能力的兒童及青少年購買。「吃」是人類原始的生理慾望,原先不具有任何規範。然而隨著社會的演進,國民健康成為了一項政治目標,國家開始透過飲食層面的控制來監控我們的身體。營養學也進一步規範了我們對食物的認知,建立起健康飲食的概念。讓原本只是單純滿足慾望的飲食行為有了社會目的性的轉變。在健康政治之下,從飲食管理探討對個人身體的規訓,以及飲食自由背後的權力關係。
  • 大綱
     一、前言:《國民營養及健康飲食促進法》中對飲食的規範  
     二、飲食管理的政治意涵
            1. 飲食的理性化
            2. 營養學的知識建立
            3. 健康飲食概念的形成
      三、飲食的權力關係
            1. 個人飲食權力的主動與被動
            2. 食物供應者
            3. 國家健保與醫療資源
      四、結論

關鍵字:健康政治、營養學、飲食自由

學期報告大綱初稿(03114244 蔡昀珈)

題目:生命做為一個公共議題

摘要:
       人們從出生到死亡,國家管理著我們的一切,大家享受著國家提供給我們的服務並服從於國家法律,將自己的生活交給了國家並且習以為常。但是,這樣的託管是會遇到衝突的。安樂死的議題在台灣已經討論了許多年,到底人可不可以自己選擇無痛的死亡,一直都是個充滿了爭議的提問。一個人若想選擇安樂死,那將會牽涉到醫療體系中的醫生和身邊的家人的選擇和心情,同時也挑戰著社會對於個人生命的看法以及價值,但我們其實也很清楚,目前的醫療技術下有許多人正在痛苦的掙扎。生命在這樣的體系下做為一個具有公共性的的物件被檢視著,生活在這樣情況下的我們該如何自處?該如何審視自己的生活狀態?想試著從傅柯的觀點來理解這樣的現象。

大綱:

一、從安樂死議題看生命之於一個社會的價值
1.法律現況
2.人們對安樂死的態度
3.醫療體系對安樂死的態度

二、從傅柯對規訓的觀察審視生命對於社會的價值
1.死亡可被規範
2.醫療體系對人們的束縛
3.個人的身體權力

三、結語

關鍵字:安樂死、個人生命之於社會、傅柯

學期報告初稿(03114238 林俐穎)

報告選題:安樂死

題目:尚未合法的處方箋

論題:現行法規對於安樂死的限制,是為了保護行為主體還是為了保衛社會?

摘要:
我國現行法規《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對於行為主體的身份認定須通過醫師的嚴格診斷,簽署意願書時,也須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種種限制看似保護行為主體,然在第八條以下開始對醫師之行為訂定相關規範及懲處,又彷彿醫師才是現行法規所欲保衛之人,此外,安寧療護由人民所繳納之全民健保費用給付,可見行為主體以外之第三人也共同承擔以維持正常運作的秩序,因此筆者欲探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制定之於行為主體與社會的關係。

篇章目錄
  1. 前言
  2. 消極的界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1. 規範對象的限制
    2. 家屬與醫療團隊專業建議間的衝突
    3. 結語
  3. 行為主體與安樂死的關係
    1. 行為主體之需求
    2. 受專業第三人診斷之牽制
    3. 結語
  4. 社會與安樂死的關係
    1. 醫師之行為須受法之規範
    2. 健保給付的安寧療護
    3. 結語
  5. 結論
關鍵字:安樂死、安寧療護、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全民健保、專業第三人

學期報告初稿(03114229 黃依晴)

選題:性別


題目:顛覆既有的性別刻板印象─以台灣推動性別友善廁所為例



論題:性別因素的作用力施展貫穿在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對於每個肉體進行分類、標示並規訓,然而,鞏固傳統性別二分是為了維護社會?還是強化在性別化下獲取紅利的父權體制?



摘要:

近年來台灣有許多性/別團體持續在性別議題上努力,透過立法建制、教育推廣等方式,讓多元性別(性多樣社群LGBTIQA)在社會中的討論與關注度日益增加,像是推動性別友善廁所(ALL GENDER RESTROOOM),剛好本校近日在綜合大樓B1設置的性別友善廁所已完工並開放使用,因此想藉由此議題延伸討論公共廁所作為一個體現性別很直接的場域,當我們毫不思索的走進已分類好的男廁或女廁時,卻忽視這些因為性別標誌、性別刻板印象而無法自在的生活於社會中的個體。從台灣公共廁所的空間配置、男女廁數量比的轉變,到現今試圖打破傳統性別二分的性別友善廁所,可以進一步看見不同性別權力關係的運作與展現,藉此也釐清在台灣公共廁所型態的變化裡,各階段所要抵抗的不同目標。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公共廁所作為性別刻板印象的展演空間
  一、廁所標示的性別二分
  二、最直接的性別衝突場域
  三、小結
參、個體性別抵抗
  一、性別規訓的肉體與認同矛盾
  二、抵抗的對象
  三、小結
肆、消除性別的可能
  一、性別友善廁所的設置
    1. 空間重置
    2. 性別標示
  二、操作的困境:實際使用性別友善廁所
    1. 尷尬與不適
    2. 安全性考量
  三、小結
伍、結論


關鍵字:性別、肉體規訓、抵抗、性別刻板印象、性別友善廁所


學期報告初稿 02114284 彭怡璇

論題:健康權或隱私權

題目:論身體隱私權失權以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為例

摘要:
國家為維護國民健康,推行相關衛生醫療及福利制度,使人民享有健康權。然而,此些法律條文卻未著眼於個人的觀點,並且在強制冠上的公共福利之名前,人之人格、身體、自由等權總顯得特別消極。本文試圖藉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及其他相關條文的探討,呈現個人的身體被依體適能常模通過與否歸類與調整,遂喪失隱私權成為有利於社會之生產力。本文認為,健康是隱私權,個人的身體健康不應受到強制,因此將檢定未通過之輔導課程或體適能加強班改為自行選擇是否參加亦是本文的關懷。

關鍵字:國民健康、健康權、體適能檢測、隱私權、生產力

壹、前言
貳、國民健康
    一、國民的健康和不健康
    二、治療,恢復健康
    三、預防性健康照護
    四、病歷與病例
參、國民體適能檢測
    一、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二、體適能常模
    三、指導員和檢測器
    四、健康體育護照與體適能促進具體措施
肆、以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辦法為例
    一、東吳大學學生運動核心能力檢定
    二、檢定項目與通過標準
    三、學生體適能獎勵
    四、輔導課程
伍、隱私權:人格人,生產力
    一、誰是人格人
    二、身體、健康與自由
    三、何謂勞動人口
    四、身體體能與社會勞動力、生產力
陸、結論
附一、人不應被視為潛在的病例、病歷或勞動人口
附二、自行選擇參加輔導課程和體適能加強班

學期報告初稿 (02114181 詹惠雯)

關鍵字: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身體的痛苦、規範、醫療

題目:〈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展示的權力關係

論題:當身體的痛苦被置於社會中,它是個體的感受還是需受規訓的客體?

摘要:
 「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是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第一條,提供了病人對於在安寧緩和醫療、人工急救的行為、維生醫療的使用與否的抉擇權利,條文接續著明訂出關於意願書的簽署、相關待理人的規範,在實施安寧緩和醫療時的必要條件等等。對於病人的身體及心靈之痛苦的紓解,不再僅是醫病間的治療行為,而是在這個痛苦之上建構出許多規範加以回應之,身體的痛苦被置於一串醫療行為的最終目標,它不能輕易地被處置,醫病身分成為了需要規訓才能進入身體痛苦的關係。本文試圖透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權力關係,它在個體、社會以至於國家中的價值抉擇為何,而身體的痛苦受治療的過程,又是如何被建構成為一個需加以規訓的對象?

篇章目錄:
壹、前言

貳、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內涵
一、病人的權利義務
二、醫生、家屬的權利義務
三、結語─誰處置了身體的痛苦

叁、法建構的社會
一、疾病是社會的偏差統計?
二、被規訓而建構的醫生的知識及技術
三、結語─社會對醫病的期待及規範行為?

肆、醫療的實踐
一、對身體痛苦的控制
二、醫療行為的主導權
三、結語─醫療體系中的權力關係


伍、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