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1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社四A02115113黃詩媛)

類別:身心正常

一、現況-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身心正常?以及相關人身自由的法條。
例如:憲法自由權保障、刑法19條、精神衛生法。

二、論題:法律是否應該把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權透過精神病專家(例如:精神科醫生、社工) 決定?

三、討論緣起:今年3月底,當社會沉浸正值小燈泡事件的悲傷與恐懼中,台北市衛生局會同警方共同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將「政大搖搖哥」強制就醫。

四、法律責任與專業領域的分界

五、結論與建議


說明:透過上述事件,我們或許會問依據法律規定在未傷害他人與自己的情況下將精神病患進行強制就醫是合理的嗎?但我更想問的是決定這件事的對象是正確的嗎?現行台灣的法律將精神病患的人身自由判斷,照理而言法官應該做的工作,卻將它交給精神專科醫師。在此後面再設審查會,作為法院後續爭議時的審查。法律的確應該將案件中高度專業的部分交給技術人員處理,這點在傅柯的時代就有了。但法律人在現代更加超過地將人身自由判斷責任移交給精神科醫師。照理來說,法律問題應該交給法律解決,但現在台灣法律似乎不想在這些情況下為自己的判斷負責,而是將責任也一同外包到醫療系統身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