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9日 星期三

關於司馬庫斯櫸木事件

  • 經同學提醒,為免「繼續傳播錯誤訊息」,關於司馬庫斯櫸木事件的判決結果如下:「2007年判決3位被告6個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各16萬元,緩刑二年。高等法院二審依然判決有罪,但是改判3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緩刑2年。......民國九十八年,最高法院駁回高等法院判決,要求其重新審視《原住民基本法》之精神,之後高院重新審理此案,並於今日做出更一審無罪判決。
  • 該案雖在司法訴訟上告一段落,在法律層面的有罪無罪以外,司馬庫斯部落族人所獲無罪之判決,仍有諸多必須議論和反省的課題,尤其關於後來者政權認定先住民身分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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