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8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03114123呂愷欣)

學期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論題:論眾人是否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說明:
  1.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而該法之規範適用人工生殖技術者,亦即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者,僅限於不孕夫妻。其中,針對「不孕夫妻」一詞,亦有另一規範,即《人工生殖法》第十一條與第二條分別規定「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以及「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2. 根據上述所言,《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擁有其親生子女的權利,藉此使法規看似便賦予人們-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然,該法規並非賦予眾人該項權利,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該法規範者皆不適用之,那麼是否上述這些不適用該法規者的此項權利-即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權利,皆受到《人工生殖法》之排除呢?再者,據西元2015年內政部戶政司之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粗出生率傾向逐年降低的趨勢,那麼若是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子女的意願,那為何該法仍要排除這些人呢?
  3. 因此,我的論題是眾人是否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進而探討倘若前述論題是為真,即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的話,那為何《人工生殖法》要排除部分身分的人們呢?以及為何眾人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
大綱:
壹、生育權的滿足-《人工生殖法》的制
貳、《人工生殖法》適用與受排除的對象
參、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一、受《人工生殖法》排除的對象
        二、窮困者
肆、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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