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3(03111124劉衍伶)

代理孕母
論題:國家如何管制不孕夫妻和代理孕母
說明:
1.     代理孕母要被禁止還是被允許?美國經濟學者西維亞・安惠勒特(Sylvia Ann Hewlett)在《創造生命》一書中言:在現在專業女性間,出現了一股無子女流行。然而無子女流行其實是許多女性藏在心底無奈的傷痛。在台灣,女性晚婚晚孕趨勢明顯,不孕問題也嚴重。「國民健康署」統計指出:人工生殖出生的嬰兒數,15年來增長了2.5倍。這種社會變遷下,台灣是否該取消代理孕母禁制,引發激辯。
2.     台灣代理孕母尚未合法化,其問題牽涉範圍相當廣,他混合了傳統的民法親屬關係問題、契約問題、醫學倫理問題…….等。衛福部於「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中提出有條件地開放代理孕母一案,其條件設定為:代孕者須為2040歲、曾生育子女的本國籍女性、不得使用代孕者卵子、代孕須為互助且無償方式,但擬設檢查、醫療、交通、營養等費用上限,且代孕次數以三次為限。此法修改目的為維護社會秩序,筆者試從民法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該法所指公共秩序就是社會的公安和公益,善良風俗就是一般國民的道德觀念,此規範下,討論代孕者與不孕夫妻所訂定之契約內容是否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國家如何管制不孕夫妻和代理孕母?公權力介入的界線為何?
大綱
一、我國法律「代理孕母」之現況
二、民法72條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效力
  ——代理孕母與不孕夫妻之契約與法律探討
三、國家應如何管理代理孕母
四、結論

關鍵字:代理孕母 公序良俗 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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