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03114123呂愷欣)

題目:擁有親生子女之權利

論題:眾人是否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摘要:

  1. 我國《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權利,進而再次賦予部分人們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然而,並非眾人將被賦予該項權利,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該法規範者皆不適用之,那麼是否上述這些不適用該法規者,便不應該享有該項權利-即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權利嗎?再者,若是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子女的意願,以提高出生率,那為何該法仍要排除這些人呢?
  2. 因此,我的論題是眾人是否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進而探討倘若前述論題是為真,即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的話,那為何《人工生殖法》要排除部分身分的人們呢?以及為何眾人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
大綱:
壹、前言-與生俱來的生育權
貳、生育權的後天滿足-《人工生殖法》的之制定
        一、適用對象
        二、受排除之對象
        三、小結
參、為何眾人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權利
        一、生育權之平等保障
        二、生命之延續
肆、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一、不孕夫妻
        二、受《人工生殖法》所排除之對象
        三、窮困者
伍、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親生子女、生育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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