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2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人權?

說明: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一開始即說明進行人工生殖者須以夫妻為限,並於該法第三章第十一條明定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條件:「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及「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也就是精、卵和子宮三項中,夫妻至少要擁有 二項,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非夫妻關係者,包含同性戀者、單親、離婚或同居男女,均不適用。
人工生殖法之立法宗旨在協助「夫妻」治療「不孕症」,而不是為了創造生命。目前國內醫學將不孕定義為「結婚一年以上規律地無避孕性生活,一年或更久仍未能懷孕」,便是將不孕症的範圍限縮在異性戀與插入式性交的社會情境下。然而,許多同志、女性團體認為該法過於保守,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動進行修法,比如將該法中的「夫妻」一詞以「受術者」替代,開放非夫妻關係者也能擁有生育的權利。然而,此法是否真的過於保守而應有所修改呢。
現行的人工生殖法獨厚於異性戀者原因主要是基於婚生子女的地位及利益、與異性戀作為根植於社會中的一種制度,然而以上論正面對同性戀者與女性團體的立論似乎有點薄弱。
我的論題是: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人權,還是它並非人權,而是一種特殊的權利?進一步論述為何非夫妻關係者被排除於這種權利所保障的範圍?

大綱
壹、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人工生殖
    一、人工生殖法之制定
    二、人工生殖法之立法考量
貳、夫妻與生育權
  () 1968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
  () 1974年《世界人口行動計畫》則進一步將生育權規定為「所有夫婦和個人」都享有的基本權利。
  () 聯合國1984年、1994年召開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通過的有關文件都肯定了《世界人口行動計畫》確定的生育權涵義
參、現狀的合法性及正當性
肆、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生育權、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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