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3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人工生殖法之立法宗旨在協助「夫妻」治療「不孕症」,而不是為了創造生命。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一開始即說明進行人工生殖者須以夫妻為限,並於該法第三章第十一條明定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條件:「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及「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也就是精、卵和子宮三項中,夫妻至少要擁有二項,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非夫妻關係者,包含同性戀者、單親、離婚或同居男女,均不適用。
  此法至今引起許多爭議,許多同志、女性團體認為該法過於保守,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動進行修法,比如將該法中的「夫妻」一詞以「受術者」替代,開放非夫妻關係者(比如同志、未婚者)也能擁有生育的權利。
  筆者的論題是: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這裡首先必須對親生子女與生育做出定義,再來,進一步去討論「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平等享有之「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自己與伴侶」的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生育與親生子女
一、生育之定義及所需之能力
二、親生子女之定義
三、小結
參、論同志與未婚者的生育權
一、同志
二、單身者
三、小結
肆、我國人工生殖法之適用
伍、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權、能力、人工生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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