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 02114254 許育瑄

身心正常
論題:以為了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平等的參與社會為理由,所制定的各種保障和福利能夠使身心障礙者平等的參與社會嗎?
  1. 用精神衛生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探討身心正常的判別,解釋身心障礙與精神疾病的分級制度判斷身心正常與異常的標準,以及這種辨別方法和分級制度對於「正常」的判斷標準的建立背景。依據身權法第五條,身心正常、障礙與否是以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專業人員所組成的專業團隊進行評估;在社會生活與活動使否真的能體現身心正常的判別?社會和權力如何作用於「身心正常」的判斷?最後探討身心障礙的分級制度,身心障礙等級的分割是必要的嗎?社會如何把身心障礙的分級視為理所當然?
  2. 在身權法提到,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以為了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平等的參與社會為理由,所制定的各種保障和補助能夠使身心障礙者平等的參與社會嗎?社會提供補助與保障給身心障礙者,這些不同於身心正常者的額外的補助與福利,是否導致了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
  3. 以悠遊卡的愛心卡作為例子,使用愛心卡可以有半價及轉乘優惠,然而在公車上感應時的提示音不同於持有一般卡及學生卡的乘客,儘管身心障礙擁有了乘車的優惠,提示音的不同使他們與身心正常者有了清楚的分界。政府機關對提示音的不同的解釋是,是為了方便分辨不同的票種。但是有些身心障礙者平常的表現與身心正常者無異,驗票人也無法迅速辨別其是否為身心障礙者,那提示音存在的必要性為何?身心障礙者會選擇持有愛心卡嗎? 

一、法律對身心正常的判別
(一)法律對身心正常的判別
(二)身心正常判別標準的建立
(三)身心障礙的分級制度
二、如何判別正常
(一)個人、群體和社會
(二)環境、場域和身分
三、社會與身心障礙
(一)社會試圖維持的平等
(二)社會的歧視
四、結論

1 則留言:

  1. 許同學你好,
    從你的大綱我的理解是,你想藉由對身心障礙的判別和對社會的影響探討法體制、社會體制對身心障礙者差別待遇的正當性基礎。若是如此,其實是不太可行的。其實我原先在政治學方法論探討的原住民考生加分議題也打算以相似的方向,但是如此容易淪為對程序的細節修正並不會撼動其以平等權之名所被賦予的正當性。因此,我的一點建議是:若要繼續發展這個論題,可能就無法避免地需要論證身心障礙並非不平等,不須對其優待或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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