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6日 星期日

期中報告大綱修改

論題: 安樂死應該合法化嗎


、研究大綱

一、安樂死的定義
二、各國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

三、傅柯權力技術學解構安樂死
、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

說明:檢視我國現有的法律例如安寧醫療條例等法律說明其中安樂死的決定應當由醫生-患者-及患者代理人所同意,根據傅科第三章第二部分所說明的:「18世紀末,造成醫學認識解凍的一個基本條件是,作為檢查的醫院組織起來了。」他提到說醫院藉由不停的巡視、監視、觀察等技術建立起一個醫生與患者的權力知識,將患者的檔案、資料,進行分類,醫院不再是一個收容所而是一個治療所,但藉由此種技術的使用,病人的個人化程度愈來愈低,如同我國安寧醫療條例將認定的標準SOP,對病人的病情和急救方式簡單分類,但卻同時產生以下一些問題
1.每個病人是獨一無二的,為了節省時間及資源,將其作分類是對的嗎
2.如此推論,安樂死應當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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