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3(03111124劉衍伶)

代理孕母
論題:國家如何管制不孕夫妻和代理孕母
說明:
1.     代理孕母要被禁止還是被允許?美國經濟學者西維亞・安惠勒特(Sylvia Ann Hewlett)在《創造生命》一書中言:在現在專業女性間,出現了一股無子女流行。然而無子女流行其實是許多女性藏在心底無奈的傷痛。在台灣,女性晚婚晚孕趨勢明顯,不孕問題也嚴重。「國民健康署」統計指出:人工生殖出生的嬰兒數,15年來增長了2.5倍。這種社會變遷下,台灣是否該取消代理孕母禁制,引發激辯。
2.     台灣代理孕母尚未合法化,其問題牽涉範圍相當廣,他混合了傳統的民法親屬關係問題、契約問題、醫學倫理問題…….等。衛福部於「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中提出有條件地開放代理孕母一案,其條件設定為:代孕者須為2040歲、曾生育子女的本國籍女性、不得使用代孕者卵子、代孕須為互助且無償方式,但擬設檢查、醫療、交通、營養等費用上限,且代孕次數以三次為限。此法修改目的為維護社會秩序,筆者試從民法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該法所指公共秩序就是社會的公安和公益,善良風俗就是一般國民的道德觀念,此規範下,討論代孕者與不孕夫妻所訂定之契約內容是否會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國家如何管制不孕夫妻和代理孕母?公權力介入的界線為何?
大綱
一、我國法律「代理孕母」之現況
二、民法72條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效力
  ——代理孕母與不孕夫妻之契約與法律探討
三、國家應如何管理代理孕母
四、結論

關鍵字:代理孕母 公序良俗 公權力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2 (邱亭雁03114237)

  • 題目:國家強制設置吸菸區產生之效應
  • 論題:吸菸者何以認同吸菸區的設置?
  • 研究動機:
        菸害防制宣導已成為我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你戒菸,我們戒二手菸」的標語充滿著街道,吸菸者儼然成為全民健康的公敵,除了政策宣傳,我國菸害防制法中第16條亦規定吸菸區設置的必要性:「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雖看似對於非吸菸者的健康產生保護,然,菸害防制法施行條例》第7條對於吸菸區的設置規範卻為:「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吸菸區 (室) 之區隔,指具有通風良好或獨立之排風或空調系統之處所。」也就產生了許多吸菸區的設置為開放空間,且東吳大學吸菸區設置皆如此(如圖)。
        筆者觀察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吸菸區的設置,且採訪剛於吸菸區抽完菸之同學後,有了進一步的發現,筆者發現於城中校區吸菸區吸菸之同學對吸菸區的設置都予以正面評價,並認為不應因自身行為影響他人健康,且認同國家倡導菸害防制之作為,此回答有悖於筆者先前之假設,筆者原假設吸菸者會不滿吸菸區隔離的設置,但採訪結果卻不然,故筆者試圖透過分析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吸菸區的規劃與吸菸者對於國家干涉自身或他人健康的看法,找出吸菸者認同吸菸區設置的原因,進而觀察出國家強制設置吸菸區產生之效應。

吸菸區1正面
吸菸區1入口


吸菸區2入口

吸菸區2

吸菸區3入口

吸菸區3側面

  • 大綱:
壹、吸菸區於菸害防制法中扮演之角色
一、立法目的:維護國民健康
二、吸菸區設置規範:通風良好之處所
三、小結:吸菸區的設置何以達到其立法目的?

貳、東吳大學城中校區吸菸區的規劃
一、開放式吸菸區的植栽遮蔽
二、座落區方便與隱蔽的取捨
三、小結:規劃之效應

參、吸菸者對於國民健康的認同
一、國家干涉他人的健康
二、國家干涉自己的健康
三、小結

肆、吸菸區對於吸菸者的意義
一、吸菸對於吸菸者之意義:價值取捨
二、法定除罪場

伍、結論


關鍵字:吸菸區、國民健康、吸菸者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03114123呂愷欣)

題目:擁有親生子女之權利

論題:眾人是否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摘要:

  1. 我國《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權利,進而再次賦予部分人們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然而,並非眾人將被賦予該項權利,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該法規範者皆不適用之,那麼是否上述這些不適用該法規者,便不應該享有該項權利-即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權利嗎?再者,若是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子女的意願,以提高出生率,那為何該法仍要排除這些人呢?
  2. 因此,我的論題是眾人是否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進而探討倘若前述論題是為真,即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的話,那為何《人工生殖法》要排除部分身分的人們呢?以及為何眾人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
大綱:
壹、前言-與生俱來的生育權
貳、生育權的後天滿足-《人工生殖法》的之制定
        一、適用對象
        二、受排除之對象
        三、小結
參、為何眾人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權利
        一、生育權之平等保障
        二、生命之延續
肆、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一、不孕夫妻
        二、受《人工生殖法》所排除之對象
        三、窮困者
伍、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親生子女、生育權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 (03114110 顏孟涵)

題目(Topic):身心正常
論題(Problem):
社會剝奪「受監護宣告者」之權利,是否有其正當性?
篇章目錄:
壹、前言:
國家立法者主張,成年監護宣告制度之目的是為因應現代社會人口高齡化,為落實老人照護及財產處理問題,避免其財產在無法自行處置的情況下,遭到侵害因而設立。
台大法律系教授陳聰富:「老人的財產需要保護,不然被小孩消失殆盡是非常危險的 ,因此國家法必須介入。」

由此,國家訂立了以下若干法條——

  • §14:「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 §15:「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 §1110:「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 §1101:「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 §1102 :「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 §1103:「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藉由以上法條,立法者宣稱其不僅為受監護宣告人設置一對當事人有最大利益之監護人,還能有效透過監督其監護人的財產使用,達到管控其監護人行為的效果。
貳、從禁治產到監護宣告
第一節 國家與財產
第二節 名義隱晦化
小結
參、身心正常之判準
第一節 身心正常與不正常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第二節 醫生的權力
第三節 以保護為名的制約
小結
肆、被詮釋的意志
第一節 人的非理性
第二節 國家意志與秩序
小結
結論
關鍵詞:身心正常、監護宣告、財產

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3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題目:當生育不是一種人權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說明:
  人工生殖法之立法宗旨在協助「夫妻」治療「不孕症」,而不是為了創造生命。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一開始即說明進行人工生殖者須以夫妻為限,並於該法第三章第十一條明定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條件:「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及「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也就是精、卵和子宮三項中,夫妻至少要擁有二項,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非夫妻關係者,包含同性戀者、單親、離婚或同居男女,均不適用。
  此法至今引起許多爭議,許多同志、女性團體認為該法過於保守,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動進行修法,比如將該法中的「夫妻」一詞以「受術者」替代,開放非夫妻關係者(比如同志、未婚者)也能擁有生育的權利。
  筆者的論題是: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權利?
  這裡首先必須對親生子女與生育做出定義,再來,進一步去討論「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平等享有之「權利」;抑或是想擁有「親生子女」者,必須擁有一些特定的「能力」,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擁有「自己與伴侶」的親生子女?


大綱:
壹、前言
貳、生育與親生子女
一、生育之定義及所需之能力
二、親生子女之定義
三、小結
參、論同志與未婚者的生育權
一、同志
二、單身者
三、小結
肆、我國人工生殖法之適用
伍、結論


關鍵字:親生子女、生育權、能力、人工生殖

2016年11月23日 星期三

關於學期報告

關於本課程學期報告,說明如下:
  1. 本課程學期報告必須包括以下五項:關鍵詞(三至五個)、訂下題目(Topic)、論題(Problem)、摘要(150-300字)及篇章目錄。
  2. 報告的篇章目錄必須包括前言、結論和至少三章的正文,每一章至少包含兩節正文和一節該章結語。
  3. 評分重點:論題之新奇、身體政治的關聯、在地性。評分標準:(一)上述五元素的連結性與涵攝程度;(二)篇章結構的連結性與涵攝程度。
  4. 本報告初稿請至遲於十二月二十日中午十二時前貼文(以部落格系統時間為準),逾期逾時貼文者,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5. 本報告完稿請至遲於明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八時前貼文(以部落格系統時間為準),缺交或逾期逾時貼文者,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2016年11月22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2 (03114112 張瑀苓)

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論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人權?

說明: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 「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一開始即說明進行人工生殖者須以夫妻為限,並於該法第三章第十一條明定適合接受人工生殖之受術夫妻條件:「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及「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也就是精、卵和子宮三項中,夫妻至少要擁有 二項,才能進行人工生殖手術。而非夫妻關係者,包含同性戀者、單親、離婚或同居男女,均不適用。
人工生殖法之立法宗旨在協助「夫妻」治療「不孕症」,而不是為了創造生命。目前國內醫學將不孕定義為「結婚一年以上規律地無避孕性生活,一年或更久仍未能懷孕」,便是將不孕症的範圍限縮在異性戀與插入式性交的社會情境下。然而,許多同志、女性團體認為該法過於保守,應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動進行修法,比如將該法中的「夫妻」一詞以「受術者」替代,開放非夫妻關係者也能擁有生育的權利。然而,此法是否真的過於保守而應有所修改呢。
現行的人工生殖法獨厚於異性戀者原因主要是基於婚生子女的地位及利益、與異性戀作為根植於社會中的一種制度,然而以上論正面對同性戀者與女性團體的立論似乎有點薄弱。
我的論題是: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眾人皆可享有的人權,還是它並非人權,而是一種特殊的權利?進一步論述為何非夫妻關係者被排除於這種權利所保障的範圍?

大綱
壹、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人工生殖
    一、人工生殖法之制定
    二、人工生殖法之立法考量
貳、夫妻與生育權
  () 1968年聯合國國際人權會議通過的《德黑蘭宣言》提出「父母享有自由負責決定子女人數及其出生時距之基本人權」。
  () 1974年《世界人口行動計畫》則進一步將生育權規定為「所有夫婦和個人」都享有的基本權利。
  () 聯合國1984年、1994年召開的國際人口與發展會議通過的有關文件都肯定了《世界人口行動計畫》確定的生育權涵義
參、現狀的合法性及正當性
肆、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生育權、親生子女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03114123呂愷欣)

學期報告類別:人工生殖

論題:論眾人是否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說明:
  1. 我國《人工生殖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人工生殖之發展,保障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與捐贈人之權益,維護國民之倫理及健康,特制定本法。」而該法之規範適用人工生殖技術者,亦即利用生殖醫學之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者,僅限於不孕夫妻。其中,針對「不孕夫妻」一詞,亦有另一規範,即《人工生殖法》第十一條與第二條分別規定「夫妻一方經診斷罹患不孕症,或罹患主管機關公告之重大遺傳性疾病,經由自然生育顯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夫妻至少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無須接受他人捐贈精子或卵子夫妻無前項第二款情形,而有醫學正當理由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人工生殖。」,以及「接受人工生殖之夫及妻,且妻能以其子宮孕育生產胎兒者。」
  2. 根據上述所言,《人工生殖法》能帶給其所規範的「不孕夫妻」擁有其親生子女的權利,藉此使法規看似便賦予人們-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然,該法規並非賦予眾人該項權利,舉凡未婚、離婚、單親與同志者,或其他不合乎該法規範者皆不適用之,那麼是否上述這些不適用該法規者的此項權利-即擁有其親生子女之權利,皆受到《人工生殖法》之排除呢?再者,據西元2015年內政部戶政司之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粗出生率傾向逐年降低的趨勢,那麼若是屬於《人工生殖法》適用對象以外的人們具有擁有子女的意願,那為何該法仍要排除這些人呢?
  3. 因此,我的論題是眾人是否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進而探討倘若前述論題是為真,即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的話,那為何《人工生殖法》要排除部分身分的人們呢?以及為何眾人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呢?


大綱:
壹、生育權的滿足-《人工生殖法》的制定
貳、《人工生殖法》適用與受排除之對象
        一、適用對象
        二、受排除之對象
參、為何眾人皆應享有擁有親生子女權利
       一、平等的生育權
    二、生育率之提升
肆、眾人皆享有擁有親生子女的權利
    一、受《人工生殖法》排除的對象      
       二、窮困者
伍、結論

關鍵字:人工生殖、親生子女、生育權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 02114254 許育瑄

身心正常
論題:以為了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平等的參與社會為理由,所制定的各種保障和福利能夠使身心障礙者平等的參與社會嗎?
  1. 用精神衛生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探討身心正常的判別,解釋身心障礙與精神疾病的分級制度判斷身心正常與異常的標準,以及這種辨別方法和分級制度對於「正常」的判斷標準的建立背景。依據身權法第五條,身心正常、障礙與否是以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專業人員所組成的專業團隊進行評估;在社會生活與活動使否真的能體現身心正常的判別?社會和權力如何作用於「身心正常」的判斷?最後探討身心障礙的分級制度,身心障礙等級的分割是必要的嗎?社會如何把身心障礙的分級視為理所當然?
  2. 在身權法提到,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以為了使身心障礙者能夠平等的參與社會為理由,所制定的各種保障和補助能夠使身心障礙者平等的參與社會嗎?社會提供補助與保障給身心障礙者,這些不同於身心正常者的額外的補助與福利,是否導致了社會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
  3. 以悠遊卡的愛心卡作為例子,使用愛心卡可以有半價及轉乘優惠,然而在公車上感應時的提示音不同於持有一般卡及學生卡的乘客,儘管身心障礙擁有了乘車的優惠,提示音的不同使他們與身心正常者有了清楚的分界。政府機關對提示音的不同的解釋是,是為了方便分辨不同的票種。但是有些身心障礙者平常的表現與身心正常者無異,驗票人也無法迅速辨別其是否為身心障礙者,那提示音存在的必要性為何?身心障礙者會選擇持有愛心卡嗎? 

一、法律對身心正常的判別
(一)法律對身心正常的判別
(二)身心正常判別標準的建立
(三)身心障礙的分級制度
二、如何判別正常
(一)個人、群體和社會
(二)環境、場域和身分
三、社會與身心障礙
(一)社會試圖維持的平等
(二)社會的歧視
四、結論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邱亭雁03114237)

  • 論題:吸菸區的設計如何規訓著吸菸者

  • 解說:
       近年來,菸害防制宣導得日益頻繁,「你戒菸,我們戒二手菸」的標語出現在日常生活中的每個角落,但我們是否想過,政府為什麼不直接立法禁止吸菸,卻只禁止吸菸者不可在特定場所吸菸,並苦口婆心得勸吸菸者戒菸;筆者認為,因為唯有透過此做法,政府不必承受著吸菸者仗著各種權益之名群起反抗的風險,又能夠形塑社會認同,使社會大眾替政府向吸菸者施壓,規訓著吸菸者,甚至使其認為自己真的是危害社會的一群,順勢的,健康福利捐的課徵也顯得理所當然,如此一來,豈不是生產效能的最大化嗎?
       筆者持著上述的假定,試圖證成,除了菸害防制宣導,政府如何透過吸菸區的設計形塑社會認同,達成規訓的效果。首先,菸害防制法第16條規定:「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導致吸菸區的設立的必要性,我們再來觀察吸菸區有的特點時,可以發現所有的吸菸區一定與外界有劃定明顯的界線,就算沒有如同吸菸室的完全隔離,也一定有油漆漆成的方格,該界線將吸菸者與非吸菸者一分為而,甚至產生了敵我之分的感受,第二,吸菸區的坐落點與其多半為透明的設計產生了一樣的效果:增加路人的注目,吸菸區通常坐落於路人行走時會經過之處,又其透明的設計很容易吸引路人目光,此時我們可以發現,吸菸者通常都不看外面,而是低著頭趕緊把菸抽完,第三,吸菸區通常只有一個出入口,我認為此設計能夠使吸菸者離開時加深該行為的不光彩感,雖然此部分的證據有限,但在亞洲地區,唯有中國的吸菸區有兩扇門的設計,而中國又是世界上的菸草生產大國,其經濟影響力不容小覷,故其政府對於禁菸態度也不慎強硬。也就是,吸菸區的設計規訓著吸菸者的行為,和吸菸者對自己於社會角色的認定,這也就達成了政府的目的:使吸菸者感受到其為被社會所排擠的一群,並且藉由這股感受,健康福利捐的繳納甚至理所當然的成了吸菸者應負的責任。
       

2016年11月15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3 (03114229黃依晴)

                                                            報告選題:性別

論題:如何顛覆既有的性別刻板印象─以台灣公共廁所為例

說明:多年來,台灣有許多性/別團體持續在性別議題上努力,透過立法建制、教育推廣等方式,讓多元性別(性多樣社群LGBTIQA)在社會中的討論與關注度日益增加;近日,本校在綜合大樓B1設置的性別友善(ALL GENDER)廁所已完工並開放使用,筆者想藉由此議題延伸討論公共廁所如何作為體現性別的場域?可以從廁所的空間配置到數量的轉變中,看見不同性別權力關係的運作與展現。

附圖:
傳統廁所性別二分/性別友善廁所示意圖(繪圖:黃依晴)


 
照片來源:東吳性別友善廁所臉書專頁的LOGO說明,
將東吳英文縮寫加上人頭,象徵東吳人不論性別都有廁所上。





















以上四張照片來源:東吳性別友善廁所臉書專頁

大綱:
壹、我國的公共廁所運動
  一、從殘障廁所的爭取到更名無障礙廁所(1980-1997)
  二、佔領男廁運動(1996)

貳、公共廁所作為性別刻板印象的展演空間
  一、廁所的性別二分
  二、最直接的性別衝突場域

參、顛覆性別的可能
  一、性別友善廁所的設置
      1. 空間重置
      2. 消除性別標示
  二、操作的困境:實際使用性別友善廁所
      1. 尷尬與不適
      2. 安全性考量
 
肆、結論

關鍵字:性別、空間、性別權力關係、性別刻板印象、性別友善廁所。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1 彭怡璇 02114284

  • 國民健康
以健康捐為例探討我國對國民健康之認識與作為。

論題  :  人有沒有選擇健康或不健康的自由?

一、疾病與醫療
1.     疾病 - 疾病和慢性病
2.     醫療 - 治療和預防
3.     國民健康、健康照護與國家(公共衛生、醫療照護、社會福利)
二、全民健保  -  國家可否強制全民納保?
1.     全民健保沿革
2.     全民健保制度設計和原則
3.     保險與風險
4.     健康與不健康
三、菸害防制法  -  國家應否(主動地)干預人民的自主性?
1.     不健康的行為
2.     預防、控制措施
3.     菸害防制法 -  健康捐
四、健康和自由  -  人有沒有選擇健康或不健康的自由?
1.     健康()
2.     自由()
3.     檢視與探討(規訓與懲罰)

說明 :

現今社會中所患有的疾病已不再是傳統類型的疾病而遂以慢性病為主,醫學對疾病的態度和目標也由治療轉向預防。1995年,國家擔負起國民健康的責任,規劃施行相關的系統措施和政策,包含健保。我們出生即被強制納保,醫療紀錄被歸檔與監測。健康已不僅是我們的權利還成了義務。此保險是與我們約定當我們遭致疾病時會提供必要的保障,而非同意我們可以違背其意去做不健康的事及行為,個人的行為不應由整體社會承擔風險。吸菸、缺乏運動與飲食不均衡、嚼食檳榔等在我國皆被定義為不健康之行為,並制定相關的預防矯正措施。持相反論點者則主張擁有自由權,對此議題政府不應藉維護公共利益和維護國人健康的名目介入個人之行為自由,進而反對對菸的限制甚至是強制納保等政策。不健康的行為不違法卻被限制,政府如此作為和態度意欲何為?正當性是什麼?舉例來說,當個人的自由被和社會整體福利(全民健保)綁在一塊時是不是就會顯得微不足道而沒有讓步的空間,即便讓步也是受控制利用的(健康捐)?

本文將以疾病和醫療作為背景,帶出國家的角色和行為,並論述我國全民健保制度,又將以對菸的健康捐為例探討其內容和表述我對規訓與懲罰部分論點的理解。政府如何認識和規定我們的健康?政府應否強制地以維護我們的健康之名影響我們的自由行為?試以「人有沒有選擇健康或不健康的自由?」的論題概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