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規訓與懲罰Part1(Ch1.Ch2)問題-(03111124劉衍伶)

對一個罪犯的肉體行使酷刑,以及對罪犯的靈魂加以綑綁,此兩種懲罰,法律與犯罪者之間的關係有什麼不同?倘若沒有不同,那麼做出懲罰上的轉變的意義是什麼?

  • 當公共景觀的酷刑消失後,取而代之的是對犯罪者更溫和的折磨,從肉體剝奪轉移至精神消耗的懲罰,站在犯人的角度,都是受到法律的制裁,差別僅在於懲罰體制的重新配設,那麼,對一個罪犯的肉體行使酷刑,以及對罪犯的靈魂加以綑綁,此兩種懲罰,法律與犯罪者之間的關係有什麼不同?倘若沒有不同,那麼做出懲罰上的轉變的意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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