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第一部分第一、二章問題(03114110 顏孟涵)

一、懲罰的意義何在?該意義是否因階級而存在著認知歧異?何以不將瘋子定義為一種罪行?

解說:
  1. 傅柯在本書第一章提到許多不同社會角色對於「懲罰」之適用所提出的一切聲稱目的及賦予的價值,同時利用了這個方式規避了這個問題,似是同時在某種程度上皆認同之,卻又不著痕跡地利用某些強調性形容詞質疑、揶揄這些聲稱背後的目的,並在稍後直接點出並肯定懲罰作為「政治運作」之功能。
  2. 「我們關注的是“政治肉體”BodyPolitic,把它看作是一組物質因素和技術,它們作為武器、中繼器、傳達路徑和支持手段為權力和知識關系服務,而那種權力和知識關系則通過把人的肉體變成認識對象來干預和征服人的肉體。這就需要我們把懲罰技術——它們或者是用公開酷刑和公開處決的儀式來捕捉肉體,或者是以人們的靈魂為對象——置於政治肉體的歷史中。這還需要我們在考慮刑罰實踐時,與其把它們看作是法律理論的後果,不如把它們看作是政治解剖學的一章。」 
  3. 在第二章節,傅柯接著提出君主權威與懲罰之間的關係,認為懲罰並非作為一純粹的傷害補償而存在,而是摻雜了權力報復的複雜組合,強調其利用公開示眾的方式展現其絕對權威並對民眾產生恫嚇的作用,藉此打擊一切潛在違反其意志的意圖,顯示政治運作操弄懲罰的體現方式。 
  4. 在此運作中,民眾的存在與公開處決的懲罰成了不可或缺的媒介。
  5. 傅柯於第一章提到了人們觀看公開處決時所引發的惻隱之心,足以使其顛倒對於法官以及罪犯本身的標籤定義,因而有了譴責制裁者之惡的聲浪出現,因此制裁罪惡的一方逐漸有了羞於懲罰的一種心態,進而使公開的懲罰越趨隱蔽。
  6. 傅柯也說道:「我們必須指出,那麼多的防范措施表明,時至今日死刑依然是一種景觀,因而必須切實地禁止圍觀。
  7. 由這樣看來,筆者認為當局者之心態及做法轉變目的在於免除民眾對於其惡之質疑,避免其擴大成為對於其權威的質疑,進而使原先權威者欲透過懲罰所體現的恫嚇目的失效。
  8. 倘若上述推論成立,是否表示傅柯事實上是處於擁護權威之維持立場?因此主張必須切實禁止圍觀行刑的發生?反之,則何以他認為阻斷死刑的觀看之所以為必要。

另一方面,傅柯亦提及民眾對於懲罰之觀看權——
  1. 「見證的權利是他們所擁有的並要求得到的權利。秘密處決是一種特權。人們往往會懷疑它是否按照通常的嚴峻方式進行。當受刑者在最後一刻被帶走而避開公眾時,就會爆發抗議。」
  2. 筆者認為這便是由於民眾對懲罰意義認知在於體現正義之原因。 
  3. 然而,弔詭的是,在上述君主權威示微進入共和時期的法國也就是該書初版前十餘年,傅柯仍在其書中提及「真理一權力關係始終是一切懲罰機制的核心,在現代刑罰實踐中依然如此,只不過形式不同、效果不同。」
  4. 由此可知,懲罰藉由政治運作之意義的存在並非僅僅作為君主權威之體現,筆者進而主張推論,事實上,傅柯所言之懲罰作為一政治運作目的,在於排除一政治體制內的反叛者、特立獨行者。
  5. 然而,倘若如此,則何以傅柯並未解釋64條中罪犯與瘋子兩者之身份不能同時並存之因?倘若懲罰作為一政治運作之意義存在,為的是排除政治體制內之反叛者,何以不將瘋子定義為一種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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