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8日 星期三

進度照常

  • 雖逢颱風假,課程進度照常,作業目標依舊。
  • 逾期逾時貼文者,視同缺交。為免同學誤解,請自行刪文。謝謝配合!

2016年9月27日 星期二

第一部份 第一、二章問題 (黃依晴03114229)

提問:
關於傅柯對「肉體」的指稱意涵中貫穿了所有權力關係與知識產生運作中的過程,尤其在「犯人的肉體」上,更能清晰描繪出其不同的變化與演進,不過我仍想問在看似是合理的懲罰對象的轉換裡,「肉體」只能作為依附在體制中、權力支配關係裡的載體?卻不是作為一個活生生的肉體,一個承載著生命、經驗、記憶、歷史文化的有機體?

第一部分第一、二章問題(03114123呂愷欣)


  1. 傅柯於第一部分的第一章提及,「肉體也直接捲入某種政治領域,權力關係直接控制它,干預它,給它打上標記,訓練它,折磨它,強迫它完成某些任務,表現某些儀式和發出某些信號。」然而,傅柯亦提及,「有一種靈魂占據了他,使他得以存在-它本身就是權力駕馭肉體的一個因素。」因此,既然靈魂是權力駕馭肉體的一個因素,那麼是否靈魂才是權力關係直接控制與干預的,而肉體則是受到權力關係的間接控制,而非直接控制呢?
  2. 為何傅柯認為「司法酷刑」一詞,並不涵蓋一切肉體懲罰?是否是只有符合懲罰稱之為酷刑的三條基本標準,才能稱為司法酷刑?
  3. 傅柯提及,「這種秘密的和書面的司法程序體現了一個原則,即刑事案件中,確立事實真相是君主及其法官的絕對排他的權力。」以及「國王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表明,派生出懲罰權的『主權者權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屬於『民眾』。」因此,傅柯所指的民眾是否是除了國王與法官之外的人皆屬之?然而,倘若目擊者提供相關確切的證據時,其主權者權力難道就不屬於民眾嗎?亦或是民眾藉此方式,亦分享了懲罰權的主權者權力?

第一部分第一、二章問題(03114110 顏孟涵)

一、懲罰的意義何在?該意義是否因階級而存在著認知歧異?何以不將瘋子定義為一種罪行?

解說:
  1. 傅柯在本書第一章提到許多不同社會角色對於「懲罰」之適用所提出的一切聲稱目的及賦予的價值,同時利用了這個方式規避了這個問題,似是同時在某種程度上皆認同之,卻又不著痕跡地利用某些強調性形容詞質疑、揶揄這些聲稱背後的目的,並在稍後直接點出並肯定懲罰作為「政治運作」之功能。
  2. 「我們關注的是“政治肉體”BodyPolitic,把它看作是一組物質因素和技術,它們作為武器、中繼器、傳達路徑和支持手段為權力和知識關系服務,而那種權力和知識關系則通過把人的肉體變成認識對象來干預和征服人的肉體。這就需要我們把懲罰技術——它們或者是用公開酷刑和公開處決的儀式來捕捉肉體,或者是以人們的靈魂為對象——置於政治肉體的歷史中。這還需要我們在考慮刑罰實踐時,與其把它們看作是法律理論的後果,不如把它們看作是政治解剖學的一章。」 
  3. 在第二章節,傅柯接著提出君主權威與懲罰之間的關係,認為懲罰並非作為一純粹的傷害補償而存在,而是摻雜了權力報復的複雜組合,強調其利用公開示眾的方式展現其絕對權威並對民眾產生恫嚇的作用,藉此打擊一切潛在違反其意志的意圖,顯示政治運作操弄懲罰的體現方式。 
  4. 在此運作中,民眾的存在與公開處決的懲罰成了不可或缺的媒介。
  5. 傅柯於第一章提到了人們觀看公開處決時所引發的惻隱之心,足以使其顛倒對於法官以及罪犯本身的標籤定義,因而有了譴責制裁者之惡的聲浪出現,因此制裁罪惡的一方逐漸有了羞於懲罰的一種心態,進而使公開的懲罰越趨隱蔽。
  6. 傅柯也說道:「我們必須指出,那麼多的防范措施表明,時至今日死刑依然是一種景觀,因而必須切實地禁止圍觀。
  7. 由這樣看來,筆者認為當局者之心態及做法轉變目的在於免除民眾對於其惡之質疑,避免其擴大成為對於其權威的質疑,進而使原先權威者欲透過懲罰所體現的恫嚇目的失效。
  8. 倘若上述推論成立,是否表示傅柯事實上是處於擁護權威之維持立場?因此主張必須切實禁止圍觀行刑的發生?反之,則何以他認為阻斷死刑的觀看之所以為必要。

另一方面,傅柯亦提及民眾對於懲罰之觀看權——
  1. 「見證的權利是他們所擁有的並要求得到的權利。秘密處決是一種特權。人們往往會懷疑它是否按照通常的嚴峻方式進行。當受刑者在最後一刻被帶走而避開公眾時,就會爆發抗議。」
  2. 筆者認為這便是由於民眾對懲罰意義認知在於體現正義之原因。 
  3. 然而,弔詭的是,在上述君主權威示微進入共和時期的法國也就是該書初版前十餘年,傅柯仍在其書中提及「真理一權力關係始終是一切懲罰機制的核心,在現代刑罰實踐中依然如此,只不過形式不同、效果不同。」
  4. 由此可知,懲罰藉由政治運作之意義的存在並非僅僅作為君主權威之體現,筆者進而主張推論,事實上,傅柯所言之懲罰作為一政治運作目的,在於排除一政治體制內的反叛者、特立獨行者。
  5. 然而,倘若如此,則何以傅柯並未解釋64條中罪犯與瘋子兩者之身份不能同時並存之因?倘若懲罰作為一政治運作之意義存在,為的是排除政治體制內之反叛者,何以不將瘋子定義為一種罪行?

第一部分第一、二章問題 (03114212 張久玲)

一、何謂科學?科學是用理論來回來問題甚至解釋各種現象,並且用實際資料來驗證理論或某種說法是否正確,最後用實證研究所得的知識。作為政治系學生我們時常被質疑政治也是一門科學?在此同時,我亦質疑司法複合體是科學?一直被提到的科學知識,只是糾纏於事實與事實間的審審判,探討罪犯犯罪的緣由與動機以及作何地處至,甚至是歷史以來對懲罰改變,這途中出現的新領域、新角色等等,然而並不清楚將這一整套納入科學是否合理。書中有提到其旨在論述關於現代靈魂與一種新的審判權力之間相互關系的歷史,論述現行的科學-法律綜合體的系譜。我便想提出為什麼將司法複合體歸類於科學?
二、公開地處決儀式成為一種景觀,經過多年改變這種大型戲劇儀式變得愈來愈不暴露於大眾之下,從頭戴黑紗、身裹白色屍布,到後來將斷頭機移到監獄裡,並且封鎖通往監獄的街道,秘密執行死刑。為什麼如此,傅柯仍認為時至今日死刑依然是一種景觀?

第一部份 第一、二章提問(03114238 林俐穎)

  • 傅柯在第一部份第二章提及公開處決主要是為了殺雞儆猴,使其他民眾認知到犯罪就可能受罰,現今的多數國家,即便是重刑也不再有公開處決示眾的場面,這樣的現況與當時相較起來,對於大眾的警惕效力會有所差異嗎?


第一部份 第一、二章提問 (鄭安汝 03114225)

  • 馬布利認為懲罰應該打擊靈魂而非肉體,這其中的「靈魂」代表的意思為何?而對犯罪者從施以肉體上的酷刑轉變至對其靈魂施以折磨,在法律上意義的賦予有何改變?

第一部份 第一、二章提問 (邱亭雁03114237)

對於為了牢飯而犯罪之人,是否削弱了政治權力?

解說:
  • 根據《規訓與懲罰》第一部份第一、二章,可以發現傅柯以許多例子傳達懲罰是政治控制的一項工具,不管是公開懲罰、人民的憤慨,或是監獄暴動,都讓人民感受到政府巨大的存在,但在敘述這兩章的前提都是,人民非刻意入監,使犯罪者成為政治肉體,成為政府的技術工具,然而,時至今日,獄政環境的改變,許多報章媒體都曾報導過,許多走投無路之人,選擇透過犯罪而入監吃牢飯,此時,人民反倒利用了政府原本拿來達到政治控制的工具,達成自己的目的,經由媒體的廣泛報導,是否會讓人民感受到政府至高權力的削減?

第一部分第一、二章問題 (03114112 張瑀苓)


  1. 傅柯於第一部分第一章寫到:刑罰嚴峻性的不斷減弱伴隨的是懲罰對象的置換,而對象由肉體轉變為靈魂。如同影子表演,只有聲音而沒有面孔,「各種實體都是無形的」,因此懲罰司法必須刺透這種無形的現實。其中「各種實體都是無形的」敘述似乎有矛盾,他想表示的實體是什麼?為何這樣的實體又是無形的又為何懲罰司法必須刺透這種無形的現實
  2. 是否真的存在一種肉體的政治技術學,能駕馭肉體的力量卻又不是征服他們而國家在進行權力運作是否又真的會運用所謂權力的微觀物理學?
  3. 傅柯於第一部分第一章引用國王的肉體來解釋,懲罰權力的微觀物理學與靈魂之間的關聯,並提到施家在罪犯被征服的肉體上的過剩權力造成了馬布利所說的「非肉體」、「靈魂」,而這種靈魂又與基督教神學所展示的不同。傅柯在文中不斷提到的「非肉體」「靈魂」到底是甚麼?


《規訓與懲罰》第一部分問題

  • 人類刑罰的演進歷程從對肉體積極施加痛苦到懲罰、約束人格,這兩種刑罰方式對於人到底差在哪?這種制度上轉變是永遠不可逆的嗎?

規訓與懲罰Part1(Ch1.Ch2)問題-(03111124劉衍伶)

對一個罪犯的肉體行使酷刑,以及對罪犯的靈魂加以綑綁,此兩種懲罰,法律與犯罪者之間的關係有什麼不同?倘若沒有不同,那麼做出懲罰上的轉變的意義是什麼?

  • 當公共景觀的酷刑消失後,取而代之的是對犯罪者更溫和的折磨,從肉體剝奪轉移至精神消耗的懲罰,站在犯人的角度,都是受到法律的制裁,差別僅在於懲罰體制的重新配設,那麼,對一個罪犯的肉體行使酷刑,以及對罪犯的靈魂加以綑綁,此兩種懲罰,法律與犯罪者之間的關係有什麼不同?倘若沒有不同,那麼做出懲罰上的轉變的意義是什麼?

2016年9月26日 星期一

《規訓與懲罰》第一部分第一、二章問題 - 王海寧(05881215)

  1. 在傅柯的筆下,羣眾(酷刑的觀眾)對於公權力是有著極高的警惕性的,他們會因為位高權重者量刑過輕而憤怒,也會因為劊子手野蠻暴戾對待犯人而反抗。那麽當具有儀式性的公開處決漸漸轉為禁止觀看、私下進行的形式,司法系統會更容易戕害無辜、姑息有權勢的人,這豈不是更容易導致羣情激憤和統治的顛覆嗎?同時,非公開的處決使得展示君權這一重要的政治策略被淡化,不是會更容易導致羣眾運動麽?這樣說來,為什麼公開判決會被逐漸廢止呢?只要不過於殘酷或表現得比較公平不就行了。
  2. 為什麼羣眾天天目睹慘絕人寰的極刑,卻還是會在憐憫犯人或是不滿一些黑箱操作時有勇氣造反呢?他們不怕自己受到判決麽?
  3. 傅柯所說的“靈魂”是什麽?“肉體”與“靈魂”的邊界是什麽?
  4. 第一部分第二章末尾的“新的犯罪文學”指的是什麼?這種“文學”誕生的背景是什麽?

2016年9月25日 星期日

規訓與懲罰Part1(Ch1.Ch2)問題-(02115113黃詩媛)

  1. 傅柯認為法律是國王權威的延伸,任何犯罪都會被理解為對主權者的攻擊。因此刑罰具有了政治儀式的成分,為的是將刑罰中的暴力的展示出來,以展現法律背後的巨大權威。但在現在民主社會之中,民主共和社會已經沒有國王,取而代之的是由民選的代議士或是總統。他們是由人民的意志所選出的,如此一來,法律會是人民權利的延伸嗎?抑或是民眾意志的延伸?至於部分君主共和國,他們的法律是君主權威的延伸嗎?
  2. 簡而言之,法律背後的權力來源是來自於執政者本身,或賦予執政者權力之人,或是國家權威?

第一部分第一、二章問題 (03114126許芷敏)

針對傅柯《規訓與懲罰》第一部分的第一及第二章,筆者欲提出以下問題

1. 若以當代民主社會檢視,犯罪者所冒犯的法律權威,是否來自於眾意志?

解說:
傅柯在第二章節中提及法律的各項功能,包含了體現君主意志、警戒及恐怖等作用,而此些論述都包含了君主的權威延伸。然而,筆者質疑,在民主社會中,已無君主的絕對權威存在,換言之,法律所代表的權威不再是君主權力的延伸。
因此,法律所代表的「無限權威」便可能轉變,若以台灣的民主社會檢視,此權威是否來自選出民選總統的多數意志?

2. 於今,公開處決的模式,已被多數國家所遺棄,然而公開處決對民眾可能產生的效應,諸如發生群起動亂、阻止不公正的判決等行動,是否變本加厲?

解說:
傅柯在第二章提及,「公開處決冒著被民眾拒斥的風險」,意旨當民眾面對公開處決的情境,可能會對犯罪者有更嚴重的攻擊,亦或是為犯罪者抱不平而攻擊當局者。
對此,筆者認為,在台灣並沒有公開處決的儀式,然而人民對於犯罪者的見解發表,亦或者攻擊行動,諸如在網路上的公開審判影響當事人,或是對犯人進行的人身攻擊,看似未減反增。

2016年9月13日 星期二

授課進度

二、指定教科書及參考資料 Textbooks and Reference
(請修課同學遵守智慧財產權,不得非法影印)
●指定教科書 Required Texts
Foucault, Michel 1990. 〈性意識史〉第一卷:導論(The History of Sexuality, vol 1: Introduction),尚 衡譯,台北:桂冠。
Foucault, Michel 1992. 《規訓與懲罰》(Discipline and Punish),劉北成 楊遠嬰譯,台北:桂冠。
三、教學目標 Objectives
本課程旨在透過當代重要的政治性議題的解析與批判,養成大三同學掌握政治思想之基本概念與時代論題的基本能力,並認識政治學科固有的思想特質與當代性,尤其兼具倫理性與經驗性的政治學本質。
本學期試以「身體政治」(body politics)為題,連結當代相關重要典籍與議題,引領同學認識身體與政治之關聯,並在日常生活中,尋繹其複雜又無所不在的作用和作用力。

四、課程進度 Course Description
整體敘述 Overall Description
本課程將探究身體如何作為政治學的致知客體,又如何成為政治力施展之場域、作用與限制?見證於日常生活的事例?
分週敘述 Weekly Schedule
週次 Wk日期 Date課程內容 Content備註 Note
1
9/14課程目標與授課進度說明  
2
9/21典籍研讀(一):《規訓與懲罰》,第一部分第一、二章  
3
9/28典籍研讀(二):《規訓與懲罰》,第二部分第一、二章  
4
10/5典籍研讀(三):《規訓與懲罰》,第三部分第一章  
5
10/12典籍研讀(四):《規訓與懲罰》,第三部分第二章  
6
10/19典籍研讀(五):《規訓與懲罰》,第三部分第三章  
7
10/26從「變人」論什麼是人?人與機器人的分別?  
8
11/2種族
◆「種族」(Race)是什麼?人類真有種族之分嗎?為什麼會種族歧視至今仍明顯可見於各地?台灣的種族歧視問題?
台灣外籍新娘的歸化需求和相關規定是否符合人權標準?(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等條文)。
9
11/9期中考
繳交學期報告題目、論題、大綱,並略作口頭說明
10
11/16性別
◆ 若性別天生,應否依性別意識而選擇性別?法律應否登載性別?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性別?
11
11/23身心正常
◆何謂正常?誰來界定和判別身心是否正常?「正常」一詞是純粹測量性的中性概念?為什麼及何時會涉及身心是否正常的分辨?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身心正常?
12
11/30國民健康
◆什麼是國民健康?應否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名,強制民眾戒煙、減重、戒吃檳榔?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國民健康?
13
12/7安樂死
◆解除患者痛苦和治癒疾病不可兼得時,維持生命是否仍為優先,或應以免去病痛為上?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安樂死?
14
12/14死刑
◆應否以「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死刑?
15
12/21人口
◆為維持健全的人口結構,應否立法介入國民的生育決策?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人口?
16
12/28人工生殖
◆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人權?應否依此立法依收入狀況,補助人工生殖?應否將人工生殖擴大至同志與未婚者?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人工生殖?
17
1/4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是否侵犯母職?應否開放收費及企業化?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代理孕母?
18
1/11期末考  
五、考評 及成績核算方式 Grading
配分項目 Items次數 Times配分比率 Percentage配分標準說明 Grading Description
出席30%
期中考35%
學期考35%
配分比率加總100%
六、授課教師課業輔導時間和聯絡方式 Office Hours And Contact Info
●課業輔導時間 Office Hour
週三上午10:10-12:10(請以電郵預約)
週三上午10:10-12:10(請以電郵預約)
●聯絡方式 Contact Info
研究室地點 Office:D632EMAIL:juichung@scu.edu.tw
聯絡電話 Tel:28819471 ext. 6280其他 Others: